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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协:家装合同存在十大问题

 近日,市消费者协会牵头对装修行业中被质疑是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条款或行业惯例进行公开点评。此次公开点评由市消费者协会消费维权律师团律师、市建设局、市仲裁委员会、市工商局合同监管处和新闻媒体共同参与。与会人员认为,我市家庭装饰装修合同存在十大问题:
问题一:合同没有统一文本。家装企业选用的合同文本五花八门,有的以杭州等地装修公司合同文本为样本经修改制定,有的由家装公司自行制定,合同条款杂乱,随意性强。

问题二:装修材料价格虚高。在合同附件装饰工程预算书中对材料的价格表述大多以市场价为准,并不约定装修材料品牌、等级。而建材市场价格上下浮动,家装公司大多是批量进货,批发价低于市场价,而合同定价以市场价为准,其价格明显高于批发价。同类的装修装潢材料,由于各自的质量、品牌、等级不同,在价格上相差悬殊,装修合同不明确表述材料的价格和规格等级,为以后的装修纠纷埋下了隐患。

问题三:增加不合理收费。在相关费用的预算书中,增加一些诸如“机械磨损费”、“现场管理费”、“安装保险费”、“税费”和“利润”等项目,均属不合理收费。“机械磨损”是装修中必然发生的,“现场管理”则是装饰公司应该做到的,其费用其实都已经摊入到每项工程中去了,税费更不应由消费者缴纳。至于“利润”装修公司已把利润摊入每项施工中,将“利润”单独计算,属重复收费。

问题四:装修工艺不明示。一些装修公司在给消费者的预算书上,只有简单的项目名称、材料品种、价格和数量,而没有关键的工艺做法,而具体的工艺和工序直接关系到家庭装修的施工质量和造价。没有工艺方面的说明,必然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为日后的施工和验收带来隐患,同时也为一些家装公司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开了方便之门。

问题五:按不合理的行业惯例计算装修面积。在装修面积测算上有的装饰公司会故意在预算中多报施工面积,以获取更高的利润。如在墙面装修这一项上,少数装修公司多报涂刷面积,按以往的惯例,门窗面积按50%计算入涂刷面积,但现在很多家庭都包门窗,门窗周边就不用涂刷,但有的装修公司仍按50%甚至100%计入墙壁涂刷面积。

问题六:合同文字表述不明确。装修合同中往往出现许多行业术语,致使业主感觉模糊。如“隐蔽工程”、“装修工期过半”支付装修款等,装修过半没有一个明确的项目标准,使今后支付装修费用没有明确时效。

问题七:工程竣工验收标准不一。大多合同中只是简单地标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验收,没有具体的验收依据。同时验收标准不统一,没有采用国家标准,即使有标准,也未注明主要指标。如装修合同没有规定承包方即装修公司应当提供验收的有关装修合格证明文件,而是规定由业主自己组织验收。由于装修验收技术性强,消费者不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因此,装修企业应当提供验收各项指标的合格证明文件。

问题八:推卸装修公司的违规责任。装修公司在对需要装修的部位进行设计时,往往存在一些室内违规改变结构、功能的设计,虽经业主同意,却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对行为责任进行推卸,要求业主全部承担违规处罚,企业只负责承办。由于业主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居室装璜“九不准”规定不了解,由业主承担全部责任明显不合理。

问题九:无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标准。大多数的装修合同没有对室内环境质量的要求,而不合格的环境质量会损害消费者的健康。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问题十:合同设定保修期违反建设部的相关规定。大多数装修公司制定的工程保修期是一年,甚至仅几个月,超过保修期,企业不再承担保修责任,并规定有关解释权属本公司所有。而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市消协将根据《消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五大措施引导消费者并协助有关部门规范装饰装修企业经营行为:一是请消费维权律师团等有关方面专家起草装修合同示范文本,推荐给有关部门,并经讨论修订后,在装修行业推广使用;同时,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查处合同违法行为。二是开展“丽水市消费者满意家装公司和装潢材料商”评选活动,扶优扶强。三是帮助装修企业建立消费监督联络站,推行消费争议仲裁承诺。四是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该行业有关消费投诉动态、典型案例等,加强舆论监督。五是加强《消法》宣传和消费知识宣传教育,提高从业者守法经营意识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